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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给情人的财产,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来源:蒋歆怡 浏览:6373

发布时间:2023-02-08 11:26:55

甲与第三人乙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86日登记结婚。2014年底,丙在工作中与乙相识,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53月起至20215月止,乙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丙转账共计150次,总金额为661954元,丙通过微信向乙转账共计8次,总金额为52160元。

后经过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乙赠与给丙的款项发生在甲与乙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乙在未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涉案赠与行为无效,丙应当向甲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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