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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温津贴的若干问题

来源:蒋歆怡 浏览:4454

发布时间:2023-04-07 14:33:17

甲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锅炉作业,以该公司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的高温津贴共计1200元。某机械公司提供了(6月、7月、8月、9月)天气报表显示9月份的天气并未达到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并且已经按照甲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具体天数折算支付高温津贴,以此作为抗辩。那么,某机械公司的抗辩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高温津贴已经发放了吗?

1、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结合本案,甲从事室内锅炉作业,某机械公司提供的天气报表只能显示室外天气,并不能证明在高温情况下甲从事的锅炉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某机械公司举证不到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某机械公司可以根据甲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具体天数折算支付高温津贴吗?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是按月计发,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换句话说,哪怕甲出勤的锅炉工作场所温度只有一天在33℃以上,某机械公司也应当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向甲支付高温津贴。

3、某机械公司必须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

某机械公司若能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并经劳动者签收确认,那么某机械公司就可以按照甲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具体天数折算支付高温津贴。否则,某机械公司也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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