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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与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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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7 09:09:03

甲和乙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甲创办、经营公司,乙为照顾家庭而成为全职太太。后甲有外遇,告知乙公司经营亏损欠大量债务,为规避债务与乙“假离婚”,约定公司股权归甲房贷由甲归还,甲补偿乙现金数十万元,女儿归乙抚养,甲按月付抚养费。同时甲承诺待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后复婚。双方办理“假离婚”后还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甲将补偿的现金转给乙,乙仍主要负责照顾家庭,从表面上看,他们还是一个幸福家庭。数年后,公司经营发展良好,甲和他人登记结婚,并要求乙搬出住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一旦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即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形成的书面离婚协议当中,对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不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有多不公平,都应当视为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之后想要再推翻离婚协议,需要证明协议是在胁迫的状态下签署的,这在举证上非常困难。离婚之后重新分割家庭财产的时间节点是在离婚登记后一年之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想推翻协议、重新分割,也需要证明协议是在欺诈的状态下签署的,举证亦非常困难。在此情况下处于婚姻弱势的一方,或者说在这份假定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中吃亏的一方并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所谓的“假离婚”依然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这是“假离婚”的最大风险——没有回头路。

事实上,在我国离婚没有真假,不管是去民政局办理的还是去法院诉讼,一旦领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就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宣告解除,都是国家法律认可的真实离婚。

假离婚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严重破坏。有的夫妻用离婚的手段规避政策、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有的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有的夫妻用假离婚的手段骗取国家的安置补偿款,更是损害了国家与集体的合法利益。假离婚更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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