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与民事雇佣中的“用工”
来源:汇融法 浏览:13651
发布时间:2021-12-02 15:06:13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这个从属性可以从下面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其他事项,均收到用人单位的较高程度的控制,自主决定权较低。比如实践中,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取决于用工有没有人格从属性。如果司机每天接受单位的业务安排,在单位指挥下开展业务,运营所有归单位,司机只是按照出车的次数或者里程数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双方就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司机不受单位的管理,有业务就接受单位的安排,没有业务就自由安排时间,还可以承接其他单位的业务,那么双方就可能是承揽关系。
第二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吸纳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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