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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向妻子借钱,离婚后妻子能主张返还吗?

来源:汇融法 浏览:32599

发布时间:2021-11-26 16:24:04

甲男与乙女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35万元,于20219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经过了,乙女多次向甲男催讨,甲男以各种理由拖延,多次协商不成后,乙女将甲男告上法院。

原来,甲男在结婚后不久,因为做生意失败,向乙女提出借钱,乙女考虑再三后,就拿出自己的婚前积蓄,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甲男,前后共转账35万元,且每次借款后,甲男会向乙女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后来二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并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面。后双方在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甲男承诺分15期归还,并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经明确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债务的,应该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不过。在认定婚内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一方出具的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比如,夫妻之间借的钱款实际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期间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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