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汇融法 浏览:33003
发布时间:2021-11-11 15:34: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不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有公司盖章,乙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签字,并未有公司盖章。后因乙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的租赁合同,乙公司也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那么,此案中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该案中,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间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但是,有例外情况,《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公司盖章的合同,对该公司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就是乙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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