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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若干问题

来源:汇融法 浏览:22600

发布时间:2021-12-14 11:13:58

1、《民法典》对于子女抚养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一方扶养;共同扶养;双方轮流扶养,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教育、保护的权力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扶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抚养费包括那些费用?
《民法典》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抚养费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
(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4)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5)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4、关于孩子上辅导班的费用
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等费用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实际需要及本人意愿;(2)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实际经济状况;(3)参加辅导班、兴趣班要适度;(4)所在地区生活大众普遍认知心理
  当产生子女健康成长合理必要的其他费用时,父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孩子的抚养费并不是由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单独承担,而是双方共担。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可以让对方单独负担养育孩子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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