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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来源:汇融法 浏览:8908

发布时间:2022-01-12 11:10:45

第一:解散仅是法人终止的原因行为,而不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不能与清算程序相提并论。

法人是基于自愿做出解散决议或者因行政强制被解散的,都是法人解散是由的情形之一。对于法人终止的语境下,法人解散作为法人退出市场的原因行为,其概念的名词属性更为强烈。故而,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终止,未经清算的注销登记,该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二:法人终止是在法人解散等事由出现,经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后所形成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

法人终止相较于法人解散、法人清算和法人注销,是一个上位和整体的概念。法人注销虽然是法人终止效果的完成标志,但法人注销与法人终止也不能简单等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法人终止并不需要以法人注销为前提。

对于以上概念的界限,简言之,解散只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综上,在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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