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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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09:43:47甲男与乙女在工作上相识相恋,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乙女全职照顾家庭。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仲,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婚后第二年,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两人让女儿就读于每年学费18万元的私立学校。
婚后甲男一直不顾家,为了更好的陪伴和教育女儿,乙女和自己的父母在女儿的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共同照顾女儿。随后不久,甲男和乙女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甲男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终于,乙女在甲男的手机里面发现甲男一直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乙女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甲男支付抚养费,此外,乙女主张甲男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经济补偿100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乙女提交录音可以证明甲男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法夫妻忠实义务。乙女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之女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因甲男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乙女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乙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主张要求甲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部分婚姻中,“全职太太”、“家庭煮夫”在家中身兼清洁工、厨师等数职,对于她(他)们为家庭做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视而不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为“有偿”,并不是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有理有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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