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使用,已经被消耗的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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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8 05:54:03最高人民法院: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使用,已经被消耗的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或者抵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该对抗理由成立。当然超过诉讼时效的,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可以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在离婚时以非法手段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如果在对方发现后3年内都没有主张自己权利的,在超过3年后,侵权的一方自愿履行的,权利受到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保护。对于自愿履行完毕的,不得反悔。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后,再以所履行的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规定依法不应该履行为由而主张反悔并诉诸法院的,法院对其请求将不予支持。
3、一是原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了婚姻家庭生活来使用,但这种财产并没有销毁或者灭失,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使用,并且已经被消耗掉或者是已经损毁灭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补偿或者抵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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