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退货相关问题
来源:蒋歆怡 浏览:7358
发布时间:2022-10-21 13:37:17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应规定,法律规定的退货情形包括有理由退货与无理由退货两种情形。
有理由退货指的是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里所述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只要考量质量要求本身,无需考量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等足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如果消费者在七日之内没有退货,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仍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理由退货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法定或约定不可以退货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定的不可退货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约定的不可退货情形是指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关于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退货的条款。依据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网络消费纠纷解释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但相对于有利于消费者的,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即法定不予退货情形的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退货的运费承担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如果是无理由退货的情形,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完好。关于“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首先会考察是否拆封。依据最新的《网络消费纠纷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如果只是拆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作为否认商品完好的依据。至于开封之后的商品完好的认定需要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第八条与第九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是如果是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会被视为商品不完好。实践中法律给予了部分具体的判定标准:(一)商品属于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类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即视为商品不完好;(二)属于电子电器类的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实为商品不完好;(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实为商品不完好。
最后律师建议:消费者网购过程要形成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购物凭证,如订单号、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发票或收据、活动页面、产品宣传页面以及快递单号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先与网络交易平台或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平台或商家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也可以向律师寻求依法解决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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