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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物业费去哪儿了?

来源:蒋歆怡 浏览:6967

发布时间:2022-10-21 13:40:3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像小区电梯内广告、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扣除合理成本”的具体用途,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理所当然”地享受着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时,要理性维权,发现物业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向居(村)委员会反映,以拖欠物业费的形式维权并不是明智之举。向业主公开经营活动收益情况是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建议物业企业建立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做好利用各种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收支台账,保留好合同、协议等各种经营文书,并定期公开收支账目情况。建议业主委员会积极履行广大业主赋予的职责,日常加强对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入的监督,防止资金流失,损害共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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