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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产生的金钱、财物性质认定及处理方法

来源:蒋歆怡 浏览:6340

发布时间:2023-01-05 11:21:15

男女之间因为恋爱而发生的金钱及财物上的往来以及在分手后发生返还纠纷是一种厂家的民事纠纷。恋爱分手后金钱及财物纠纷的性质认定通常有彩礼、赠与、借贷。




一、彩礼纠纷认定及其返还

     彩礼是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对于彩礼的返还,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期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彩礼纠纷,其关键在于是否是彩礼的认定,但是在具体生活实践中,也有超出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情况,比如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比较长的时间,对于此种情况,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来说,彩礼应当返还,但是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来说,这里所强调的是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则不应该返还。




二、赠与纠纷认定及返还

  从恋爱分手请求返还金钱或者财物的纠纷看,许多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如双方认识不久,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几百或者几千元的金钱,而且是多次的,这样的给付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认定为赠与。

但这种赠与不同于与一般的赠与,通常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尤其是大额的赠与,赠与人和被赠与人都明白这点,因此一旦分手,在此之前的赠与就失去了条件,因而一般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条件没有成就,依法应当返还赠与。




三、借贷纠纷的认定与返还

    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是当事人在金钱支付之前、之中或者之后,单方或者双方有过借贷的意思表示。例如,给付或者接受金钱的一方在之前曾经表示“我先借给你”或“算我借你的”等话语,或在其后双方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如一方说过“以后会还你的”等这样的情况可按借贷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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