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后所涉法律问题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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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14:07:58问题一:承包人不交付工程
施工合同终止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问题二: 承包人交付功成之后,第三人对工程继续施工。(①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承包人交付的界面不清对于应付的工程款有争议②出现质量问题之后,谁是该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是承包人还是第三方的施工造成了原工程的破坏,甚至还可能是工程被覆盖之后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低级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擅自使用:并非仅指未得到承包人的同意,承包人擅自使用。《建筑法》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所以第十四条中的擅自使用,其实是违法使用的意思。
举证责任:双方对于施工界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但说不清,但又都能举一部分证据,
这时举证责任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谁离可以去对施工界面交接节点进行取证的距离最近,则就由谁来举证。
(例如:发包人半夜冲进施工现场,将承包人赶走,第二天发包人让第三方进场施工,此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对双方的施工界面搞不清楚了,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由发包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发包人赶走了承包人,承包人无法对施工界面进行确认,而发包人在让第三方进场时就有义务固定承包人的施工界面)
证据认定规则——法官如何采信:
例如:如果发包人并没有赶走承包人,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到另一个界面,发包人提供的证据的分量和承包人提供证据的分量相当,法院在不知道该采信谁提供的证据,这时候应当采信承包人。
因为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离证据最近,发包人有能力提供告于承包人手中证据质量标准的证据。那发包人就没有履行占有工程之下的取证的义务。那发包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问题三:工程的停工时间计算
判词: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依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达到84天,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所以在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去解除合同的,一直等待,放任这种停工状态的持续。当然也不能片面的认为,发包人停工一达到84天,在刚满足解除条件时,就应当立即解除,故合理期间应当酌情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依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问题四:承包人继续施工并重新约定竣工时间时索赔权利的行使
如果发承包双方约定继续施工并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对于已经延误的工期或者停工窝工损失,重新约定竣工时间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五:招投标工程中发包人对停工损失赔偿约定的法律性质
“工程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旧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双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的变更约定,其实质为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属于合同履行的正常变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旧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工程黑合同”,其效力应予认可,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问题六: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的修复费用,且申请就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视为认可工程修复后有、使用价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被认定应当限期拆除,承包人要求修复、申请重新验收的,不予支持。
问题七: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固定单价:好算的 固定总价:按比例计算
但在实践中,比例法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而且对承包人也并不公平,很可能前期施工利润会较低。如果使用比例法不公平,就要考虑前期的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与前期已完成工程相对比,和后期的利润对比,来调整比例。
问题八:以房抵工程款
以房抵债还需办理预告登记,不能光网签。
问题九:已完工工程质量问题对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影响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仅存在一般的质量瑕疵,未对工程构成显著不利影响的,发包方不得拒付工程款。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十:已完工工程的质保金返还和质量保修
案涉工程未完工,而施工合同已解除的,就已完工部分,不免除建设单位的到期质保金返还义务,亦不免除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当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保修的要求,或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但在实际判例中,也有承包人未竣工退场,能够主张到全部的质保金返还)
问题十一: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里要注意,不要因为长期的结算,迟迟不主张结算而丧失该权利,要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因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是应付价款之日起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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