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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三种结案方式的分析

来源:蒋歆怡 浏览:3516

发布时间:2023-03-02 14:14:43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案件的结案共有六种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最常遇到的执行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执行完毕

行完毕是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的,或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全部执行完毕的,或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申请人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均全部执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冻结、查封等限制、强制措施。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法院会制作执行结案通知书给予当事人。




二、终结执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由执行法官将和解协议内容录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此后若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仍需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三、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指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在适用上,为防止执行法院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而终本,《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为细致的认定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也进一步规定了适用终本程序的规范,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此外,以终本方式结案的,对被执行人一律采取“限高”措施,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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