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恋财产纠纷处理若干法律要点
来源:汇融法 浏览:15476
发布时间:2021-12-27 10:57:49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且不应当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6、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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