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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竞合的赔偿问题

来源:王思琦 浏览:6971

发布时间:2022-11-25 13:20:09

20226月,甲下班途中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甲受伤,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基础上还能再请求乙赔偿相应损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由以上规定可知,在单独发生侵权或者工伤时,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请求侵权方赔偿。那在这两项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应该向哪方主张权力,该如何赔偿呢?

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工伤保险,虽然请求权标准不同,但两者的立法均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恢复到工伤尚未发生时的利益状态。

而在当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是可以双重赔付,可以获得双份的利益,律师建议,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先以向侵权人主张为主,工伤保险作为补充,对于在侵权人处未获得赔偿或者第三人拒绝赔偿的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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